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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发展亟待突破制度障碍

  • 发布时间:2015-03-06 08:12:3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香江集团总裁、香江控股董事长翟美卿以政协提案的形式呼吁,应尽快制定非公募基金设立公益信托的制度配套建设,寻求公益和金融的最佳结合点,撬动社会潜在资源,激发企业公民的公益热情。

  受制于现行相关制度的缺位,国内公益信托产品设计各有不同,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直言,国内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无法满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等条件。

  业内人士称,近期,银监会拟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并获得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有望解决目前公益信托面临的问题,并预测中国有望出现将公益信托作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

  公益信托“五花八门”

  公益信托是为了一般或特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定向公益捐赠的信托形式。近年来多家信托公司开始尝试公益信托。如百瑞信托推出了“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万向信托推出了“万向信托-中国自然保护公益信托”、国元信托的“国元爱心慈善公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不过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国内公益信托显得“五花八门”,有的公益信托委托人不能要求从信托财产中分配收益或兑付本金,这类似于捐赠;有的则是从信托产品投资收益和信托公司管理佣金中捐献出来形成公益资金。

  2013年底,百瑞信托发起设立“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通过“基金会+信托公司”和“单一财产权信托+集合资金信托”的双重嵌套式设计,由信托公司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运作,基金会负责对接救助对象。在现有公益慈善和信托法律框架下,较好地解决了当前公益慈善事业项目开展中比较棘手的审批、税收和投资等一系列问题,在公益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及持久应用之间实现了无缝对接和有机协调。

  修订《信托法》 推动公益信托发展

  近期,银监会拟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并获得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永隆银行董事长、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了《关于我国公益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引入信托机制的提案》,指出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缺乏操作性,主要体现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监管成本与风险过高;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非资金公益信托受限等问题。

  “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导致不动产、股权等信托难以有效设立。公益信托的财产仅限于资金,对慈善财产的多元化,特别是高端财富人群从事公益事业造成极大制约。”马蔚华在提案中表示。

  他指出,目前以“公益信托”为名的信托总数不超过二十,且绝大多数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无法满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等条件。同时,由于《信托法》相关实施细则皆是围绕经营性信托构建,这些“公益信托”以信托公司的通道型信托产品(计划)为主,明显区别于国际上常见的财富管理类型的公益信托。

  在实际操作中,公益信托也遇到许多障碍,百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程磊告诉记者,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公益信托遇到不能开具捐赠发票、投资范围更窄、委托人股权和不动产设立信托后,尚无凭借信托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的先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按程序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程磊说道,“依据上述规定,公益信托不具备法人资格、且不属于社会团体,无法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个人和企业通过公益信托进行捐赠目前还不能直接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此外,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规定,信托公司管理的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在此规定下,公益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相对比较窄。”程磊表示。

  程磊认为,银监会开始着手修订《信托法》,有望解决目前公益信托面临的问题,极大推动公益信托的发展。

  记者同时了解到,针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银监会正在制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并积极推动在上海设立信托登记中心,以填补信托财产登记的空白。

  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在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信托公司将有望可以直接向公益信托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该人士预测,中国将有望出现将公益信托作为主营业务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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