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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太原市献血条例》正式实施

  • 发布时间:2014-12-31 04:29:26  来源:山西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参加无偿献血可带薪休假一天;献血者用血由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结算;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终身免费用血……2015年1月1日,《太原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正式实施。12月25日,太原市卫生局召开会议解读《条例》亮点,今后,无偿献血者的保障更完善,用血更便利。

  献血年龄进一步放宽

  2002年以后,太原市临床供血实现了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2013年,人口献血率达到1.7%,高于全国0.94%的平均水平。目前,太原市每年有近10万人次参加无偿献血,无偿献血30吨左右。但是,随着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外地入并就医人数大量增加,相对于临床用血量,献血量严重不足,近3年每年缺口达17%左右。为此,《太原市献血条例》出台,以立法形式加强无偿献血工作。

  首先,献血年龄进一步放宽。《条例》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献200毫升至400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3个月。“过去,献血年龄为18到55岁,但是随着人们的身体素质提高,很多健康的老人仍有献血的愿望,为此我们将献血年龄放宽了5岁。”太原市血液中心党委书记许虹说。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目前,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保障措施还重视不够,现行优惠政策对公众参与献血的激励引导作用还不明显。为此,《条例》规定,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在5年内,本人按献血量的5倍免费用血;5年后,按献血量2倍免费用血;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过去,太原市实行全省统一标准,献血者献800毫升以上,终身免费用血,未达到800毫升时,不限时两倍返还。5年内献血者按献血量的5倍免费用血,这是太原特有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无偿献血的激励措施。”许虹解释。

  过去,无偿献血者及家属免费用血,需要先在医院缴费,然后,凭发票、献血证、用血通知单等手续到太原市血液中心报销。《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为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今后,医疗机构将逐步推广用血的免费部分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献血者用血将更加便利。

  同时,为了体现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条例》规定,公民献血后,其所在单位应准予当日或者次日带薪休假一日。此外,《条例》还提出,太原市政府应当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以及对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献血屋建设有了法规保障

  目前,太原市城区共有12个固定献血屋。但是,按照太原市的规模和用血量等测算,全市应该有15到20个固定献血屋才能基本满足群众就近献血的需要。而选址问题是制约献血屋建设的主要原因。

  由于献血屋需要建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一般位于寸土寸金的商业园。过去,没有法规明确献血屋建设的职责,解决选址问题,只能依靠卫生部门与当地政府和商业区协商,困难重重。

  《条例》规定了献血屋的建设是政府的职责,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血液中心建设,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和设备,保证采血、供血工作正常进行。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行政区划、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制定献血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献血点规划,制定建设方案,设置固定献血屋。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市年度献血计划。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

  此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制定临床用血应急预案,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太原市献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太原市献血工作向着法制化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必将开启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崭新篇章,将为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太原市卫生局局长郝宝清说。

  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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