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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标本月底前缴纳“保障金”

  • 发布时间:2014-08-25 08:34:18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韩雯)从市残联获悉,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需要在本月底之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应依法缴纳的政府性基金。201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缴纳保障金=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1120元)×(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残疾人职工数)。在计算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时,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不足0.5的需按所差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要于8月31日前通过税务部门远程申报纳税系统缴纳,或到各区县残联劳服中心办理缴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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