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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务新规或厘清政企间债权关系

  • 发布时间:2014-12-09 10:15:32  来源:新华网  作者:舒向尔  责任编辑:王斌

  10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为了贯彻《意见》,财政部即于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上述两个文件,对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与甄别、新债务的举借渠道与规模控制,以及政府债务的报告公开与问责考评等进行了新的具体规范。可以预见,地方政府债务新规的出台与实施,将会产生一系列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其一,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之间,将从过去的相互担保、互相兜底、政企连体的关系,转变为权责边界清晰、各负其责、政企严格分离的关系。

  地方政府债务新规的实施,要求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之间的债务权责关系年内得到厘清。属于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由企业自担,不得推给政府财政。属于政府的债务,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开。近期将重点推进与完成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平台公司对于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分解与切割的工作。由此,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之间长期存在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将被终结。

  其结果,一方面,地方政府倚赖国企、平台公司融资的通道或者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源头将被牢牢堵住;另一方面,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的融资冲动与融资能力,将因失去地方政府的显性或隐性背书、增信甚至兜底而大大降低。多年来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粗放式扩张型发展模式无法延续,必须及时调整,加快转入规范、理性、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其二,地方国企、平台公司与银行之间,将从原来高度互信、近乎可以无条件合作的关系,转变为各自回归理性、以经济可行性决定合作可能性的关系。

  多年来,大多数的银行往往更愿意将大部分的信贷资源优先投放给地方的国企和平台公司。从银行的角度看,这是理性的。因为,银行的信贷资源是有限的;地方国企、平台公司往往规模较大,银行对其融资具有规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以地方政府为背景的国企、平台公司是最安全的,即便个别国企或平台公司出险,那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地方政府最终会出面协调乃至兜底等。以地方政府为后盾的国企、平台公司与银行之间自然而然地都看到了这一互利共赢的合作点。

  地方政府债务新规,切断了地方政府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之间的“脐带”,还原了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的独立地位与偿债责任,明示了地方国企、平台公司的融资能力与债务风险,多年形成并日渐强化的银企互利共赢合作点消失。

  银行需要重新审视与地方国企、平台公司进行有效合作的新的模式、路径与规模,其中,不光要认真考虑未来合作的可行方略问题,还得及时评估分析存量债务的安全问题。这将成为银行必须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且又现实紧迫的课题。

  其三,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之间,将从过去较多的是隔靴搔痒、蜻蜓点水般的融资合作关系,转入平等对待、近距离深层次多方位探寻建立融资合作关系的新阶段。

  可以预见,随着地方政府债务新规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必将得到控制与压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将按要求被逐步清理,地方国企的融资能力与规模也将因失去地方政府的背书而难以继续快速扩张甚至也会逐步下降。

  在某种程度上说,地方政府债务新规的出台,是中央在有效压降、防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风险的同时,以“围魏救赵”的妙计,从本源上和深层次矫正信贷资源分配导向与重点,助力广大中小微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实体经济的发展。

  (舒向尔 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文章仅为个人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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