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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关键是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

  • 发布时间:2015-12-02 09:15: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最近,央行已将互联网金融统计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拟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共同规划和建设高起点互联网金融统计分析监测大数据系统。

  目前,由于缺乏基础统计数据的原因,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整体风险的认识与判断分歧较大。因此,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很迫切,它既是各级政府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有效手段,更是应对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收集整理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相关业务经营及财务数据,建立全面反映互网金融发展状况的报表体系,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的行业数据,十分急迫。目前有两大原因迫切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制定监管政策,需掌握准确信息。2015年6月底,中国P2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2028家,比2014年年底增加了28.76%,总体成交量接近万亿元。而由于缺乏准确统计数据分析监测体系,体量如此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到底多少存在问题和隐患,监管部门心中无数,致使监管措施跟不上,无法遏制关门跑路现象发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蒙上了阴影。

  另一方面,统计信息收集、监测与分析是监管最基础工作。央行此次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个业态纳入统计数据范围,基本囊括了互联网金融全部业态,抓准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害;同时采取互联网金融业务总量和产品风险信息及部分业态逐笔明细数两种统计方式,通过直接采集、合作收集、大数据挖掘等办法,全面揭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趋势,为监管部门实行精确监管、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提供了决策依据。

  显然,统计工作先行值得点赞,但要看到此举只是将互联网金融业引向健康发展的第一步,仅此还远远不足以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目前还需在机制建设上加快进度,尤其在法治化进程中更应有所作为,否则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也只是无法发挥监管作用的一具“躯壳”。首先,政府应增强紧迫感,尽快推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业态经营范围、经营手段和经营方向进行明确规定,既防止“过左”又要防止“过右”。目前,央行等十部委已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虽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指明了方向,但并没有将整个行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使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不利于监管有序进行,更不利于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这种局面必须改变。其次,加强监管协作与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打破过去“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监管现状,将监管覆盖全部互联网金融业态及其活动过程;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建立社会立体监管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能随时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更使互联网金融混乱无序行为失去社会生存土壤。(莫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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