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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利率首现差异化 专家建议推动立法

  • 发布时间:2016-04-18 07:1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施娜  责任编辑:郭伟莹

  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银行将可以自主确定计息方式、利率标准、免息还款以及最低还款额等事项,这一新政颁发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作央行为银行信用卡发展“松绑”。《每日经济新闻》将为您详细解读信用卡新规背后的故事。

  2015年,我国信用卡发卡量迎来拐点——七年来首次出现负增长。今年4月15日,央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银行将可以自主确定计息方式、利率标准、免息还款以及最低还款额等事项,这一新政颁发被部分业内人士视作央行为银行信用卡发展“松绑”。那么,新规到底为信用卡业务带来什么?放开信用卡市场会否引发恶性竞争?银行又该如何应对消费金融新局面?《每日经济新闻》将为您详细解读信用卡新规背后的故事。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信用卡是消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动信用卡业务发展,进一步释放消费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他同时表示,这也将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差异化发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存在缺乏根本性区别、创新不足等问题。如银行与航空公司的联名信用卡,在市场定位上没有本质区别,营销上就只能打价格战。另外,一些中小银行在没有其他优势的情况下,则只能采取给予客户更多授信额度的办法。

  专家建议信用卡立法

  《通知》发布前不久,央行公布的《2015年支付业务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这是七年来信用卡发卡量首次出现负增长。

  历年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4年,信用卡发卡量一直处于两位数以上的高速增长状态。2014年,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4.55亿张,同比增长达16.45%。2013年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3.91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8%;2012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3.31亿张,较上年末增长16%;2011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2.85亿张,同比增长24.3%;2010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小幅增长;2009年信用卡发卡量1.85亿张,同比增长30.4%,增速回落27.3个百分点。

  同时,随着信用卡授信总额增加和经济周期步入低谷期,信用卡坏账率也有所抬升,2015年末,信用卡授信总额为7.08万亿,同比增长26.43%;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为3.09万亿,同比增长32.05%。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380.2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2.63亿元,增长6.33%。

  对此,董希淼表示,信用卡发卡量七年来首现负增长与《通知》出台并无直接关系,央行也不太会关心信用卡发卡量负增长这个问题。实际上,《通知》相关内容去年就已经在讨论、征求意见了,“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是1999年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快20年了,本来就需要调整了。业内都在提,信用卡新规作为部门规章还是不够的,下一步应该推动信用卡方面的立法,比如通过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一部信用卡专门的法律。因为作为部门规章的效用还是比较弱的。很多问题现在显现出来还是有很多争议,这个是下一步应该做的。”

  信用卡迎来差异化发展

  《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同时,配套放开信用卡透支计结息方式、对溢缴款是否计息及其利率标准等相关政策限制。

  董希淼表示,信用卡本质上是一种小额信贷服务,是消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率市场化的角度,它应该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更加市场化一些。对此,《通知》大大迈进了一步,但是还不够。比如说信用卡利率上有上限和下限,下一步还可以再放开。

  此外,《通知》取消对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的限制,由发卡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策略和持卡人风险等级灵活组合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而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余额的10%,并统一规定持卡人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

  同时,《通知》引入“违约金”取代“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记者注意到,目前各家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同质化现象严重,存在缺乏根本性区别、创新不足等问题。如银行与航空公司的联名信用卡,在市场定位上无本质区别,营销上只能打价格战。另外,一些中小银行在没有其他优势的情况下,只能给予客户更多授信额度。

  对此,董希淼表示,信用卡新规把更多的自主权交给商业银行,如定价、违约金的收取、费率的确定等,将根据商业银行和持卡人的约定进行,以后不同的银行或者同一家银行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同一张信用卡在不同的推广阶段,它都可以有不同的政策,这有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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