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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4-09-12 21:30:39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

  管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指导商业银行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进一步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今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问题由来已久,今年上半年表现也十分明显。存款月末冲高、月初回落,月末存款偏离度较高,季末尤为突出。一些商业银行在业务开展中,通过高息揽储、非法返利、延迟支付、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手段吸存倒存。

  2014年7月,银监会年中工作会议对此问题提出了警示和监管要求。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六条指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冲时点’行为”。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规范性监管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为七个部分,重点内容如下:一是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绩效考评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绩效考评管理,合理分解考评任务,从根源上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存款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二是约束商业银行违规吸存、虚假增存行为。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向“空户”虚假放贷;不得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临时调作一般性存款等。三是设置月末存款偏离率指标。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合理控制月末存款偏离率。根据历史数据及测算情况,设置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四是明确监管措施。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建立存款波动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存在存款异动较大、违规吸存、虚假增存等问题的银行,按严重程度相应采取限制准入、降低评级、限制业务、提高稳定存款比例等监管纠正与处罚措施。

  三、《通知》可能产生哪些效果?

  答:《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同时,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通知》还将推动商业银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走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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