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临夏中支)
住所:甘肃省临夏市南龙镇州四家咀州汽车运输服务中心
总经理:董海林
当事人:董海林
身份证号码:62290119641211XXXX
职务:时任大地保险临夏中支总经理
住所:甘肃省临夏市团结路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保险临夏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大地保险临夏中支、董海林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保险临夏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6年期间,大地保险临夏中支通过宣传费、公杂费等科目虚列费用,用于销售费用补贴及各渠道业务活动等事项,造成财务资料不真实。
时任大地保险临夏中支总经理董海林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大地保险临夏中支关于虚列费用的情况说明、大地保险临夏中支虚列费用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大地保险临夏中支总经理室成员工作分工的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大地保险临夏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大地保险临夏中支给予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董海林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7年7月13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