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7〕50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65-43-15-28甲号
负责人:李超
当事人:李超
身份证号:
职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安和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李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在黑山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缴费、承保、出单等业务活动。时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资产台账、单证领用明细、POS机领用清单、相关业务情况统计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李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称有关涉案金额认定有误,并提供相应承保明细称黑山出单点的非法业务金额仅限于才乐乐出单承保的28.54万元保费,其他保费98.91万元均在锦州市区出单,请求酌情处罚。李超称因个人理解有误,相关数据存在偏差,请求酌情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在黑山县配备专门出单设备用于出具非寿代产销售车险业务保单,由该中心支公司员工贾寒在该出单点使用贾寒及才乐乐账号进行出单操作,系统内相应业务归属为锦州第一营业区车商一部及锦州第一营业区营业一部。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申辩称黑山出单点非法业务金额仅限于才乐乐出单的28.54万元保费,与该出单点由贾寒使用贾寒、才乐乐二人账号出单的业务实际不符,不足采信。相关当事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李超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我局决定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罚款21万元;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超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7年 6月15 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