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保监罚〔2017〕26号
当事人: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与中原西路交界处瑞城国际写字楼
负责人:郑生贵
当事人:郑生贵
身份证号:42060519761119XXXX
职务:时任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29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以及临时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具有公司经营管理最终决策权,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但未取得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高管任职资格;截至检查日,公司共任命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24人,其中18人在三个月有效期内未取得任职资格,也未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新的临时负责人。
时任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生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财务未及时登记车辆使用变更情况导致多计提折旧239,526.10元。2013年8月至2016年7月,对关联公司使用的车辆计提折旧194,772.10元,对已过户车辆计提折旧44,754元。
时任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生贵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并向其发放佣金,涉及业务人员789名、佣金4,844笔、佣金金额5,662,796.92元,占发放佣金总金额的12.13%。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会议纪要、财务凭证、临时负责人任命及报告文件、调查笔录、分支机构情况表、车辆明细表、过户登记记录、车辆使用协议、车辆折旧统计表、业务清单、佣金支付表、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实际控制人以及临时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生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车辆多计提折旧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生贵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委托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并向其发放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湖北新华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7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