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上海诚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崂山路526号9层A1-A6室
主要负责人: 赵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你公司业务人员郑俊、余丽芝分别于2008年6月和2009年9月入职,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期间开展多笔保险经纪业务,截止检查组进场前,你公司尚未为上述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二、未按规定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
你公司自2008年1月成立至2016年10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从未按规定制作并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
三、未按规定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你公司开展货运险业务,在收取客户保费后,除去转账给保险公司的净保费(实际出单保费)后的结存作为净收入留存在你公司交通银行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累计到一定金额后转账至你公司招商银行基本户。你公司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期间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与基本户存在资金往来。
四、财务事项不真实
你公司于2016年4月列支咨询费事项并未实际发生。你公司在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期间,虚增人力多次套取费用,用于员工工资及奖金发放。
五、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015年7月1日-2016年7月31日,你公司在货运险业务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涉及多笔货运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财务记账凭证、关于业务员郑俊和余丽芝奖金发放的情况说明、关于货运险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制作并使用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适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行为,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上述虚列成本费用,财务事项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20万元。
上述货运险办理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6万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26.9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7年5月10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