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188号荣安大厦1802,2601室
负责人:张晓莲
当事人:马东伟
身份证号:11010419730319XXX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当事人:司广臣
身份证号:13043319790618XXXX
职务: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马东伟和司广臣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114件,涉案已收保费342086元。
二、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涉案保单41件,涉案已收保费106336元。
三、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2015年,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科目列支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合同制销售人员激励费用共计270192.6元。
马东伟,自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10月10日,任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司广臣,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室内部分工,兼任电销中心负责人,为对应时段内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录音材料、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相关记账凭证和费用签批记录、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电话销售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6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9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马东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对司广臣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