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 号
负责人:梁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
料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
经查,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8 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共有29
家分支机构的29 名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期限超过三个月。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梁松为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情
况表,临时负责人任职文件及报备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虚列费用
3183.31 万元。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梁松,时任宁波分公司及江北营业
部负责人岑国景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非全
日制员工工作发放清单、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
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
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
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1 万元的处罚。
二、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
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
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
万元,责令在宁波地区停止接受新业务6 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