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住所:嘉兴市禾兴南路298号综合楼1-4楼
负责人:崔文波
当事人:崔文波
身份证号:33042319691110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当事人:刘露泽
身份证号:65010219830115XXXX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调查、审理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财险嘉兴中支)违法一案,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太保财险嘉兴中支和崔文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4-5月,太保财险嘉兴中支购买了100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并全部赠送给了在该公司购买商业车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上述费用通过凭证号为4月00874#和5月00242#的2笔财务凭证,在“业务管理费-业务宣传费”科目项下列支。
崔文波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主管财务部,知晓上述违法行为并在报销单据上进行了审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露泽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协助分管车险承保工作,联系分管新渠道业务部,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总经理室分工文件、费用审批权限文件、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费用报销凭证、领取油卡客户抽查清单及责任人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证明。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太保财险嘉兴中支罚款人民币23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崔文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露泽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当事人依法缴款后,应及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7年1月16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