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85号
当事人:刘丹,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我会对刘丹内幕交易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7月17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实际控制人黄某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董事长张某虹会面,就大智慧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百分之百收购湘财证券达成初步意向,且双方就收购方式、收购后各自占大智慧的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
2014年7月24日,大智慧、湘财证券及相关中介机构在北京召开沟通会,会议明确提到了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的事宜,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布置。湘财证券监事、董秘办主任来某以电话接入方式参加了该次会议。
2014年8月5日,来某遵照董事长林某波的指示,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科技,系湘财证券股东之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丹以及湘财证券其他股东代表,告知召开股东通报会的时间、地点。8月9日(星期六),湘财证券在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向股东参会代表通报了大智慧收购湘财证券的具体方案,各股东代表没有对方案提出异议。
2014年8月11日,华升股份(该公司持有湘财证券2.29%的股份)因重要事项未公告,申请全天停牌。8月12日,华升股份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当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组意向书的议案》。
2014年8月13日,华升股份发布《关于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组意向书的公告》并复牌。同日,大智慧发布《关于同意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签署重组意向书的公告》,披露大智慧及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汇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拟与湘财证券现有全体股东签署《重组意向书》,拟通过向湘财证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大智慧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湘财证券100%的股份。
本案所涉事项为“大智慧向湘财证券现有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湘财证券100%股份”,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涉及大智慧的内幕信息。由于华升股份是湘财证券的股东之一,上述事项中同时包括了“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的内容,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涉及华升股份的内幕信息。
上述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于2014年8月13日。来某因履行公司职务获取上述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升股份”的情况
(一)“刘丹”账户交易情况
2014年8月5日,来某通知湘财证券股东于8月9日到北京召开股东通报会。8月5日14:02:45至14:07:25,来某与刘丹通话联络后,刘丹从14:07:52开始用本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华升股份”。
2015年8月5日至8月8日,刘丹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华升股份”股票392,700股,卖出17,700股,剩余375,00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于2014年8月13日全部卖出,实际获利136,148.75元。
(二)“刘丹”账户交易异常情况
内幕信息公开前,“刘丹”证券账户交易“华升股份”存在以下异常:
1. “刘丹”证券账户于2006年6月12日开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华升股份”系开户以来首次买入。
2. 刘丹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为2014年8月5日14:02:45至14:07:25,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华升股份”的时点为该日14:07:52,二者高度吻合。
3. 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不断卖出其他股票买入“华升股份”,且以买入“华升股份”为主,买入量大,有追高买入的情况,买入意愿强烈。
4. 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华升股份”,且在敏感期内主要持有“华升股份”,与华升股份在此期间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
以上事实,有大智慧公告、华升股份公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华升股份”,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来某的联络时点以及内幕信息的形成、进展高度吻合,且交易行为异常,并无合理解释。刘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刘丹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其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华升股份”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交易手法符合其交易习惯;第二,我会事先告知书认定“前一个涉及大智慧的内幕信息形成必然导致第二个涉及华升股份的内幕信息基本形成”,逻辑不成立,缺乏事实论证;第三,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缺乏证据,恰恰是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这一客观事实。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刘丹时任金瑞科技董秘,来某时任湘财证券董秘办主任,金瑞科技系湘财证券股东,二人存在日常工作联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有电话联络,且通话时间长达4分40秒。通话结束后27秒,刘丹即以较大金额首次买入“华升股份”,联络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
第二,刘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虽然其所称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判断买入,且交易手法符合其交易习惯,但不足以解释其交易的合理性,不能排除对其交易存在异常的认定。
第三,本案内幕信息源于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是一揽子计划。从信息内容上看,本案内幕信息“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是“大智慧向湘财证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湘财证券100%的股份”这一重大重组事项的组成部分。大智慧方案主要由大智慧与湘财证券实际控制人动议、主导,并起到决定性作用。在整个方案的形成过程中,湘财证券小股东均没有参与,仅在2014年8月9日通报会上得知此事且没有实质性不同意见。因此,大智慧换股收购湘财证券方案一经形成,“大智慧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华升股份持有的湘财证券股份”的信息也即形成。从重大性上看,根据华升股份2015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参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的公告》,大智慧购买华升股份所持湘财证券股权的成交金额占华升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7.93%,股权交易增加公司的净利润占华升股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为206.27%。2014年8月12日,华升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也印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且该信息在2014年8月13日华升股份公告前具有未公开性。本案认定内幕信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刘丹于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电话联络,紧接着买入涉案股票,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且与内幕信息进程及传递高度吻合,符合综合各类证据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的一贯执法逻辑。
综上,我会对刘丹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丹违法所得136,148.75元,并处以136,148.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免责声明:中国网财经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