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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IPO注册制获人大授权

  • 发布时间:2015-12-22 01:29:35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阎明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了授权事项、实施期限和相关配套要求三方面的内容。在授权事项中,草案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事项由国务院做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草案,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落实“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涉及证券法相关制度的调整。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鉴于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需要一个过程。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没有实践经验,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据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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