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深水规院发布公告称,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对于此次再融资被终止的原因,2月16日上午,深水规院证券部相关负责人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经过综合考虑发展状况、经营情况等因素后,经与中介机构审慎分析、研究与讨论,向深交所申请撤回了相关发行申请文件。”
往前回溯,2022年6月份,深水规院公开披露了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拟募集资金4.1亿元,其中非资本性支出合计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高达29.27%。
同年9月份,公司收到深交所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2022年度是否存在业绩亏损的风险、是否持续满足发行上市条件以及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比例是否会超过30%等。
此后的11月份,公司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前三季度处于亏损状态”等因素,中止发行可转债。
2023年1月31日,公司公告称,拟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相关发行申请文件。
根据深水规院近日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显示,公司预计亏损2700万元至3800万元,预计扣非后亏损3500万元至4800万元。对于业绩亏损的原因,深水规院在公告表示,包括工程咨询类业务收入下降、资产减值准备大幅增加等因素。
资料显示,深水规院于2021年8月份登陆创业板,首发时公司原计划募资4.51亿元,实际仅募资2.2亿元,募资净额1.75亿元。上市仅10个月又拟发行可转债,最终也未能成功。
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阳芳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除了不同板块的特殊规定外,基本需要满足企业合规经营、经营可持续性且具备再融资偿付能力、募集资金可行性三大方面的要求。”
她表示,“例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具备经营可持续性及再融资偿付能力,如企业经营具备可持续性,不存在对持续经营的重大不良影响;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主板企业要求更为严格,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IPG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再融资新规落地以来,‘圈钱项目’难以得到投资,而龙头公司的优质项目将更受益。”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