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 167 号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发布《关于收到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称因刘润东与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及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山法院查封(冻结)了苏思通、朱嬛、蓝海思通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及你公司价值 3000 万元的财产一宗,你公司在中国银行金华分行(以下简称“金华中行”)的账户被暂停支付 12 个月(从 2018 年 5 月10 日至 2019 年 5 月 9 日)。4 月 19 日,你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权益变动全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海投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投控”),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钱建蓉先生。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自查并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请补充披露你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是否已触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1 条规定的情形。如是,请你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3.3 条的规定发表意见并披露。请律师就上述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2、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目前已涉诉讼的汇总情况及金额,你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形、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解决措施,你公司为厘清和梳理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总规模和具体情形拟采取的措施,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对你公司 2018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请年报审计师就公司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对 2018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发表意见。
3、前述诉讼事项是否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如是,请说明相关事项影响程度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4、逐笔说明截至目前苏思通将你公司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时间、质押期限、质押权人、融资金额、融资用途、到期日(回购日)等;质押的主要原因,质押融资的主要用途,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针对未来潜在平仓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5、除上述质押股份外,苏思通持有你公司股份是否还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以及对协议转让的影响,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你公司涉及控制权变更事项的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开展情况、相关事前审批事项的进展情况和重大事项进程安排。
7、《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投资”)间接取得蓝海投控所持有的你公司 25.10%股票表决权(含登记在蓝海投控名下之 10.02%的你公司股票以及未登记在蓝海投控名下但其通过接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之 15.08%你公司股票)。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创锐投资间接取得委托行使表决权的合理性及有效性,是否得到该股份持有人李庆跃、吴宗泽、池旭明、俞尚东等的同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5 月 22 日
(责任编辑:张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