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华大基因晚间公告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统计口径不同造成招股书数据存在差异,相关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
公告显示,11月24日,有媒体刊登名为《华大基因IPO数据“撒谎”,项目曾遭3千人联名举报》的相关报道。该报道质疑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12月11日报送)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3月14日报送)对于2014年生育健康类服务产品产销量披露的差异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控股”)项目建设被起诉而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问题。
27日,深交所向华大基因发问询函,要求就上述报道涉及问题作出核实并补充说明。
华大基因表示,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
经核查,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和2017年3月14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其中,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公司在2015年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为了客观地反映公司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同时考虑到基因检测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与传统实物形态的生产加工企业有明显差异,选择使用生产交付中心实际检测样本的数量(“上机数”)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量。
在产销量信息披露部分,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能够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且调减样本数量是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因此将2017年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
华大基因表示,生育健康产品产销量调整对招股书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没有影响。
2017年披露的招股书相比2015年披露招股书中2014年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减少约9.04万例,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华大基因回复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称,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媒体报道提及到华大基因招股书申报稿未披露涉及其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位于深圳大梅沙的项目建设工程引发的周围部分居民反对及三起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案号分别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62号、(2016)粤行申1522号、(2016)粤行申1523号。
该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均系因周边部分居民反对华大控股在盐田区大梅沙投资建设生物产业发展基地项目而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包括“曾文英等5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郑强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陈霭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
截至华大基因首次申报时点,上述案件均一审终结,一审判决均判决原告败诉,该等判决结果均有利于华大控股;首次申报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郑强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及“陈霭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两案均终审终结,均判决原告败诉;“曾文英等5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待终审判决。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未对华大控股带来不利影响,诉讼期间华大控股涉案项目未发生停工停建等障碍。
经核查,华大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履行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项目不涉及动物活体实验、不涉及转基因实验,环保角度可行,原告等对环境影响存在误解。目前华大控股该建设项目仍在施工过程中,华大基因未使用该建设项目用地。
华大基因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责任编辑: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