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ST华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简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公司控股股东也同时收到来自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悉,上述两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均是因为公司子公司、关联方在与银行方面的贷款及其债务转移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要求,上述被监管对象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悉,*ST华泽及其控股股东的违规事实为,2016年4月29日,*ST华泽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2794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但*ST华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到2017年6月6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另一违规事实是,2016年5月23日,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建行西安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但*ST华泽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到2017年5月26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ST华泽及其控股股东同时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在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况下,由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2794万元和3288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且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ST华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四川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ST华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由于王应虎、王涛、王辉时任*ST华泽董事,王涛同时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王应虎同时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但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对上述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监管局要求*ST华泽在收到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刘露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