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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索赔案首次证据交换 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 发布时间:2016-02-24 08:44:06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阎明炜

  《投资快报》记者获悉,上海家化证券索赔案近日有新进展。不久 前,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证据交换。据了解,这是自去年6月上海家化被证监会处罚引发投资者索赔诉讼后的首次证据交换。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 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表示,这标志着案件直接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

  公司被罚引发索赔

  2015年6月13日,上海家化发布公告称,其于6 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 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 年 3 月至 12 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 2.81 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 25.64%(其中3月至 6月,合计达 4272 万元,占比 3.90%);2010 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1.89 亿元,占比 14.36%);2011 年,合计达 5.4 亿元,占比 36.12% (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46 亿元,占比 16.41%;2012 年,合计达 5.54 亿元,占比 31.52%(其中 1 月至 6 月,合计达 2.50 亿元,占比 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 2009 年至 2012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最终,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给予上海家化及17名相关责任人员罚 款共计121万元。

  上海家化被罚后不久,便引发了不少投资者陆续提出索赔诉讼。“去年8月3日,我们接受广州和佛山的三位投资者委托,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等索赔材料。时隔半年,终于迎来了首次证据交换,一般情况,这也意味着案件正式开庭在即。”谢良律师称。

  据了解,这次参加证据交换的投资者人数共达37人,主要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此后买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亏损投资者。

  股价下跌股民损失惨重

  2013年11月20日,即上海家化公告其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海家化收盘价每股41.68元。当其公告被立案调查的信息后,当天收盘时跌5.35%,此后继续呈现下跌走势,至2014年2月27日,其股价曾达每股30.72元。

  “委托我们的投资者,仅这三位投资者在半年内损失超150万元,有两位分别损失约70万,有一位损失10多万。他们都是在证监会立案前买的,买时并 不知道上海家化存在违法行为,当证监会对上海家化立案调查后,股价不断下跌,给他们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情况与投资者已经获赔的佛山照案类似,获赔概率应该是极大的。”谢良律师说。

  证据交换和索赔条件

  据悉,在2月3日下午上海二中院举行的证据交换中,上海家化对多数原告投资者律师提出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10年3月12日即上海家化发布2009 年年报之日表示认可。双方目前存在的主要争议是揭露日及对应的基准日等法律问题,上海家化认为揭露日是2013年5月21日,而投资者一方律师认为是 2013年11月20日晚或11月21日,即上海家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日。法院也向双方表示年后会尽可能快的安排正式开庭审理。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上海家化有望索赔的条件是: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买入且在此后买出或持有上海家化的亏损投资者。

  投资者索赔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打印自首次买入上海家化至2014年4月30日,需反映每笔交易时间,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两份。3、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盖章的开户基本信息证明。

  此外,谢良律师还提醒投资者注意,此类索赔是针对过去一定时间段的固定损失,无论目前公司股价走势如何,或投资者是否进行买入或卖出操作,均不影响索赔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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