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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状告安信证券侵权 因研报内容对簿公堂

  • 发布时间:2015-04-29 08:13:2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文举

  安信证券曾于2月27日发布《“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的证券研究报告。海康威视以该报告诋毁公司名誉为由,将安信证券告上法庭。目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将于5月中旬开庭。

  海康威视(002415)的“安全门”事件在A股大涨的浪潮中已被逐渐淡忘。但日前海康威视状告安信证券侵害名誉权的消息,使公司再次成为市场焦点。有律师表示,上市公司因研报内容不实与券商对簿公堂,这在国内市场应该尚属首次。

  事起于年初江苏省公安厅的一份通知,通知提醒省各级公关机关使用的海康威视监控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部分设备已经被境外IP地址控制,并要求各地进行全面清查,并开展安全加固,消除安全漏洞。

  当时这一事件被称为“中国棱镜门”。此后海康威视通过公告、电话会议等作出多次说明,被黑客攻击是因弱口令问题,用户没有修改设备初始密码或简单密码。3月31日,海康威视公告,基本完成受感染设备的修复和潜在风险设备的加固。

  安信证券的研报正是发生在海康威视做出正面回应之前。报告中称,该事件是“‘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造成的信息泄露损失和未来潜在的威胁难以估量”、“影响程度之大以及对政府的震撼警醒作用绝不亚于‘棱镜门’”等。据了解,撰写这份研报的分析师是2014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计算机行业第一名的胡又文,半个月后安信证券其他分析师发布的另一份研报对海康威视却“坚定推荐”。

  根据记者4月27日从海康威视获悉的消息,公司以安信证券于2015年2月27日发布的《“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爆发,信息安全保卫战刻不容缓》的证券研究报告严重夸大、歪曲事实,诋毁了海康威视的名誉为由,一纸诉讼将安信证券告上法庭。目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立案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案件将于5月中旬开庭审理。

  海康威视认为,安信证券的该研究报告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使用“棱镜门后最严重安全事故”、“造成的信息泄露损失和未来潜在的威胁难以估量”、“影响程度之大以及对政府的震撼警醒作用绝不亚于棱镜门”等言辞,与事实严重不符,误导了投资者和公众,严重损害了海康威视的名誉。

  对此,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海康威视副总裁郑一波,但他并未透露更多细节,仅表示“公司与安信证券诉讼的具体情况已经在报道中提及,有最新进展和情况将再对外公布,目前也并不知道安信证券的相关回应”。

  最近几年,由券商研报而引发的口水战屡见不鲜。近期来看,有伊利股份因做空研报而暴跌,也有中信证券研究员张明芳的“泄露门”。但因此导致事件双方对簿公堂的则较为少见,仅有的也是4年前股民因中国宝安“石墨门”事件而将某券商起诉。

  回溯“石墨门”事件经过,2010年末,多家证券公司的分析师发布研究报告,称中国宝安子公司拥有巨额石墨矿产储量,引起公司股价数个月的飞涨。但2011年3月,中国宝安却称公司并没有石墨矿,从而引起股价大幅下跌。最终,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介入调查和监管。

  当时,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向发表了中国宝安推介报告的多家券商发出律师函,要求出具相关报告的依据,并欲代表股民提侵权诉讼。

  如今,海康威视与安信证券也将因研报出现法律纠纷。为此,证券时报记者就海康威视与安信证券的事件采访了张远忠律师。

  张远忠表示,上市公司因研报将券商告上法庭还是头一次。根据司法解释,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主观恶意,故意捏造事实和歪曲事实,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坏。而从上述事件来看,安信证券侵权与否需从以下两方面考量:第一,安信证券所发研报的初始材料来自何处,在使用过程中是否经过谨慎的核实;第二,因为证监会对券商所发的研究报告有相关规定,券商分析师在下结论的时候,是否是基于材料得出的合理结论,同时是否遵循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此次诉讼应该从上述几点进行考虑,如果是基于事实而做出的判断,那应该就不构成侵权。

  而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则表示:“券商关于上市公司的负面研究报告本来占比就不大,而因研报上法庭的更是罕见。海康威视一纸诉讼,将安信证券告上法庭是公司的权利。从海康威视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安信证券的夸大研报,而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实质上的负面影响,那公司的起诉是必要的,但不排除海康威视有其他目的。当然,安信证券在5月份开庭时,可能也会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据,表明相关研报据实合规。而我们根据目前已有的信息,尚无法进一步判定结果。”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称,上市公司与卖方机构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希望双方可以和解。他说,前几年也出过一些纠纷,研究人员应始终以客观真实为依据,更好地服务投资者,并以此为共同目标。

  上海一家券商研究所所长则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研报中的用词和标题不应与事实发生歪曲,比如一些诗句命名的研报建议在推介路演的时候讲诉,但正式报告不建议用。他认为:“无论买方还是卖方研究或是第三方研究机构,应该秉持独立研究的原则,客观陈述看法;不能受到上市公司或买方的干扰,完全对其深信不疑,仍要坚持调研,对存货、上下游、模型、管理团队等等进行考察,按照卖方逻辑来进行独立判断。”(证券时报记者 翁健 杨庆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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