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郜波一审刑事判决书。原长江证券一营业部机构业务主管郜波,借其姐姐名义开立股票和期货账户。以月息3%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向金某等多人吸收近3.8亿元。5年期间,因炒股及期货交易共计亏损1800多万元,加上需支付高额利息,因无法偿还选择自首。法院一审判决,郜波获刑8年,被罚50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郜波,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长江证券乌鲁木齐光明路营业部机构业务主管,住乌鲁木齐市。2015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郜波因炒股、炒期货缺少资金,虚构其工作的长江证券公司有好的投资理财项目等事由,并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陆续向金某、龚某某、李某、邱某某、薛某某、吴某甲、张某、石某、刘乙、董某、蒋某某、吴某乙、陈甲等社会众多不特定人员吸收大量资金共计3.795亿元。被告人郜波以其姐姐郜甲的名字设立股票账号,又以其姐姐郜甲、妻人白某及其本人的名义开立了三个期货交易账号,所吸部分资金用于炒股票、炒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其间,因炒股亏损及期货交易风险巨大,亏损严重,且需要支付高额利息,被告人郜波给被害人造成巨额亏损无法归还。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郜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郜波尚欠被害人邱某某、薛某某、吴某甲、陈甲、史某、高某某共计3457.47万元未归还。被告人郜波所操控郜甲名下的股票账户亏损共计28.14万元,被告人郜波名下及其所操控的郜甲、白某名下的期货账户亏损共计1808.15万元,支付证人李某、金某、龚某某、刘乙、蒋某某、董某、张某、石某、吴某某利息共计2333.59万元。
郜波在供述中称,2009年开始,被告人郜波在长江证券乌鲁木齐光明路营业厅上班。从2010年开始,郜波以帮他人做理财、大股东增持股票、年底冲业绩等为借口,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汤某某、金某、李某、马某借钱,郜波将借来的钱用于炒股和自己消费。在炒股赔了之后,其又以同样的理由向马某某、龚某某、李某、汤某某、阿某某某借钱,用来支付前期的利息和投入股市。从2014年开始,基于前期炒股的亏损及偿还利息的压力,郜波又以有好的理财项目、打新股、做投资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张某、郜乙、金某、龚某某、李某、吴某甲借款1500万元;2015年,郜波又以相同的理由向邱某某、薛某某、吴某甲、龚某某、李某、郜乙、马某、刘甲、张甲、董某、李乙、张某、曹江、陈甲、石某、吴某乙借款4000万元,上述1500万元和4000万元均用于投入期货市场、支付利息及归还前期的借款。其中,被告人郜波向邱某某借款3000余万元、向吴某甲借款800余万元、向薛某某借款2000余万元、向石某借款30万元、向张某借款200余万元,均支付过高息;2015年11月12日、19日,郜波以急用钱为名向史某借款5万元、向高某某借款4万元,用于给邱某某还款。至案发当日,被告人郜波已没有能力给被害人还款,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波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炒作股票及期货,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被害人资金3.795亿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8.4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郜波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郜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案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郜波退赔,发还本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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