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消息,中国信贷今日盘后发表澄清公告,称匿名分析报告内所有重大指控毫无根据,公司强烈反对,将保留对匿名分析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中国信贷还对匿名分析的沽空报告一一作了回应。
中国信贷称,本公司强烈反对匿名分析报告内所有重大指控。本公告旨在阐述及澄清匿名分析报 告内对本集团提出的指控或评论。本公司认为,匿名分析报告提出的所有重大指控毫无根据,并包含各种失实陈述及恶意猜测。
于匿名分析报告发表前,本公司并无掌握任何有关匿名分析之身份资料,本公司亦无任何董事( 各自为一名“董事”)或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获匿名分析接洽以阐述或澄清其中的指控。
本公司正就匿名分析报告所载的指控寻求其法律顾问的意见并保留对匿名分析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匿名分析报告内关于本集团之指控或评论
匿名分析报告作出之指控如下:
1.收购上海即富 匿名分析的指控:
“于二零一六年四月,中国信贷以现金及股份共计人民币5.6亿元收购一间名为 上海即富的公司的35%股权。……然而,根据匿名分析研究( 包括对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档案的审阅),匿名分析相信一间中国信贷附属公司早在二零一五 年十一月(于本公司声称其收购35%股权的日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之前) 已经为上海即富的主要股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档案显示收购上海 即富的35%股权的备案转让价格仅为人民币295万元,而非人民币5.6亿元。”
本公司的响应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及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之 通函(“通函”)。除另有说明外,通函内所界定之词汇于本公告内使用时具有 相同涵义。
诚如上述公告及通函所披露,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 公司(“买方”)同意收购营运公司(即上海即富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 即富”)之10%间接权益。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买方已同意收购营运 公司合计35%之间接权益。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买方同意就上述收购 营运公司合计35%之间接权益修订交易架构。
诚如公告及通函所述,上述收讲涉及要求一名中国代名人以外国投资者为受 益人持有结构性合约项下营运公司之股权之可变权益实体架构(“可变权益实 体架构”)。诚如通函所披露,使用可变权益实体架构乃由于须符合适用中国法 律所致,其规定营运公司集团之电信增值服务将受对外商拥有权之若干限制 及外国投资者资质规定所规限,本公司将难以符合该等规定。
有关指控之匿名分析报告乃基于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即先锋支付有限公司 (“先锋支付”))就营运公司之当时股东按总代价人民币2,950,000元向先锋支 付转让营运公司合共36.84%权益(“中国转让”)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订 立之协议而作出。诚如下文之所详述,有关指控明确表明匿名分析报告目的误 导公众对本集团于营运公司之投资及在并无对中国转让之背景进行任何适当
尽职调查或与本公司核对之情况下作出。
诚如上文所述,本集团于营运公司之权益将须透过可变权益实体架构( 涉及一 名中国代名人以外国投资者为受益人持有营运公司之股权)持有。因此,完成 上述收购须建立可变权益实体架构。为促进完成上述收购,订约方于二零一五 年十一月十九日订立上述协议,以令先锋支付担任可变权益实体架构之代名 人,以预测本集团建议收购于营运公司及一名潜在投资者于营运公司之合共 35%间接权益( 其影响将摊薄上述根据中国转让将予转让之36.84%权益至35% 权益)。于完成上述收购营运公司35%间接权益前,先锋支付为营运公司当时 股东之代名人。
鉴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其登记股权之转让须按某一代价进行, 上述三份协议所述总转让价约人民币2,950,000元,旨在登记中国转让。上述人 民币2,950,000元仅就上述登记而厘定,与买方与卖方协议之代价金额无关,且 并无增加买方支付之代价金额(诚如通函所述)。于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可变权益实体架构已落实,有关详情披露于通函内。
2.上海即富的最大客户 匿名分析的指控
“根据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档案的审阅,匿名分析相信,上海即富的数名 最大客户均为业务营运微不足道的实体。匿名分析怀疑,所声称的上海即富于 二零一六年录得逾人民币1.5亿元溢利可能为严重捏造。于一个案例中,一间声 称为上海即富于二零一四年最大客户(“客户”)的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前似乎尚 未 成 立 ”。
本公司的响应
上海即富为于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向其全资附属公司授出之支付业务许可证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向用户提供 24x7实时交易结算服务及其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审核。
此外,上海即富及其附属公司已获得多个奖项及证书,包括上海政府机关共同 颁发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十大诚信企业及中国影响力 品牌高峰论坛组委会授予之中国电子(1.48, 0.07, 4.96%)商务行业影响力品牌。
本公司注意到上述于匿名分析报告之指控乃基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档案 及交易报告(包括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济南分所(“信永中 和济南”)编制之核数师报告)而作出。本公司并无参与编制交易报告及上述核 数师报告。于收到匿名分析报告后,本公司已就此与上海即富及信永中和济南 讨论。信永中和济南向上海即富及本公司发出书面确认,其中提及:
(i) 上海即富五大客户于二零一四年、二零一五年及截至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 日止六个月经信永中和审核之财务资料真实准确;
(ii) 按要求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并列示于其中之财务数据毋须 由任何第三方核数师审核。因此,有关财务数据不应用于核对上海即富之 经审核财务资料;及
(iii) 于二零一四年,上海即富与一名第三方订立代理商安排。于客户提及上述 指控已于二零一五年建立后,客户及上述第三方同意客户将取代与上海 即富订立代理商安排之有关第三方。因此,诚如上述核数师报告所列报, 客户于二零一四年之收益实际上为有关第三方之收益。
结论
董事会确认,其并不知悉任何必须公布以避免本公司证券出现虚假市场的内幕消 息,或须根据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予以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阅读匿名分析报告时务须审慎行事,且无需根据与本公司有关 的任何非正式公布资料(包括匿名分析报告)买卖股份。
本公告乃承本公司之命作出,董事会就本公告所载数据之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