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护盘式”回购有了明确的标准。11月9日21点多,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为上市公司回购指明方向。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析人士指出,此次意见有三大亮点,一是基本明确“护盘式”回购标准,二是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三是给回购后实施再融资开出“优惠”。
明确“护盘式”回购标准
今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公司法》规定了六种允许回购的情形: 一是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是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是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是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是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三部委发布的意见,在补充完善允许回购的情形方面,对第六条进行了进一步落实。意见指出,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
公开信息显示,截至上周五收盘,沪深两市共有374家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分析人士指出,意见出台后,这些破净股开展回购、支持股价的“手脚”,将被进一步放开。
“松绑”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
《意见》还松绑了上市金融企业的回购行为。意见指出: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要做积极的、负责任的股东,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并通过多种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做强做优,努力做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表率。”意见称。
回购后再融资有“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
具体为:一、取消了18个月的限制。即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资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北京晨报首席记者 王洁
(责任编辑:李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