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讯 记者 王小野日前,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全文公布该法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16年10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130062,邮寄地址:长春市景阳大路893号;电话:87605817;电子邮箱:ccrdfgw@sina.com。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逐步推行净菜上市。
在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因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运送到指定垃圾消纳场所。没有运送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运送。
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