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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震宁委员谈网络版权维护 要提防过度保护更要开放创新

  • 发布时间:2016-03-10 17:5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记者 魏金金)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类版权作品开始转向更为广阔的网络平台,得到更为快速、广泛的传播,并催生了新兴的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3月10日,全国政协委员、韬奋基金会理事长聂震宁做客中国经济网两会特别节目——“代表委员谈文化”,围绕“网络版权的保护”这一话题,他表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 ,在版权维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行业秩序的规范者、维护者的努力,还要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和行业发展规则,同时也要避免过度保护以免造成创新停滞。》》》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聂震宁做客《中经在线访谈特别节目文化名人访——聚焦2016两会》 中国经济网记者 裴小阁/摄

  

  聂震宁

  当前我国网络版权“无法可依”

  聂震宁介绍到,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网络开始在我国逐渐兴起,但相应的法律并没有及时跟上,“我们总是先发展,然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再解决问题,随后法律直接跟进”,这也是造成当前我国网络版权发展出现问题的很大一部分原因。聂震宁谈到,其实所有的版权保护都与《著作权法》密切相关,这也就意味着《著作权法》要不断跟进调整。

  聂震宁表示,一旦网络版权或者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不仅会损害到创作的精神权利、物质利益,更会破坏创作者的积极性,“有时候十年磨一剑,五年磨一剑,结果最后随便被人下载,最后可能颗粒无收。同样,对网络经营实体也没有好处,你花心血做的作品别人可以随便拷贝,而你做得越多却赔得越大”。此外,从整个法制环境来说,盗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几乎也是缺失的。

  聂震宁感慨道,网络版权无法可依对于网站、实体造成的负面影响,将直接毁坏整个行业生态,甚至国家和民族的创新力。

  《著作权法》修订进程要加快

  目前,网络盗版行为日渐猖獗。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也危害着网络平台的正常发展,给整个数字创意产业都带来了巨大危害和损失。被问及为什么当前我国的网络版权治理如此之难时,聂震宁从以下几方面做了简单阐述:首先,从立法层面,《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板块这方面的内容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出台,调整对象不够明确;其次,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当然国家版权局肯定是要管这个事,各级人民法院也要管,但是必须有法可依。现在我们法院怎么样对待网络版权,也应该有更好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需要做出及时的解释。《著作权法》是国家很重要的法律,但是必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才好执法”;再者,执法成本太高。

  聂震宁谈到,当前我国网络版权侵权已经成为一个弥漫性的问题,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执行主体的不明确,执法成本过高,也使得维权人筋疲力尽,“《著作权》法是保护民族的创造力,是对社会的规范,是对精神权利、文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规范,是很重要的法律,没有及时修订是很遗憾的”。对于如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著作权》,聂震宁建议可以效仿文字著作权一样建立登记制度,通过这样的办法可以追责、诉讼,或者借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作用。

  网络版权维护需要结合市场供需与行业规则

  在整个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里,网络服务商同样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为进一步维护网络版权,去年年底,腾讯微信发布了原创保护白皮书,直接将原创保护融入到了技术层面。聂震宁坦言,除了从技术上进行相应的防护加卫之外,我们更需要注意相关市场主体的行为,“一个成熟的行业既有生产者也有使用者,还要有行业秩序的规范者、维护者,而移动互联网行业缺少很重要的一环就是市场规则、行业规则的制定和维护。”。

  在聂震宁看来,移动互联网的内容行业要想真正实现维护版权、实现可持续化发展,其实是需要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的:首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要把这个责任确认起来”;其次,需要打造一个良性的商业模式,比如“建立登记制度,推广交钱,创新收费”;再者,需要建立有关网络版权、著作权相应的中介组织;除此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利益的平衡,要把市场供需关系和行业规则两方面结合起来。

  要提防过度保护 开放创新是王道

  中国的网络模式一直是以免费和共享为主的,但同时也要注意在保护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保护固然能够为创新者提供更好的发展前景和预期回报。但是从国际范围来看,也产生了这样一种无限制、无期限、过度垄断的倾向。聂震宁以美国作家塞林格小说《麦田守望者》为例,谈到“这本书吃一辈子也没问题,但如果所有的东西都要保护,也会影响创新。现在的版权保护是建立在信息产业基础上的,虚拟经济基础上的版权保护,需要有更加开放的形态”。如何实现更加公平、透明、开放的信息分享,不仅需要有法律的规范、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行业的维护、中介组织的介入,版权管理组织、社团组织也要更好得发挥作用,从而真正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此外,针对目前“天价IP”这一热门话题,聂震宁认为,“天价IP”本身意义不大,但“天价IP”的出现客观上也反映出评估体系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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