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对扶贫“不作为”“乱作为”追责
- 发布时间:2016-01-13 08:22:00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从湖南省扶贫办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对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与考核、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湖南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湖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此举为湖南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只要有相关部门或个人在扶贫中“不作为”“乱作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是全国农村贫困人口超过500万的6个省区之一,有武陵山、罗霄山两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8000个贫困村和596万农村贫困人口。该《条例》紧扣“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加强分类指导,重点解决脱贫攻坚中“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等问题。
为确保2020年湖南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面脱贫,《条例》加大了扶贫开发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明确将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对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强化了人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不作为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对于骗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的,违法占用、变卖或者毁坏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的,截留挪用或侵占扶贫资金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在扶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部门,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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