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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更进一步

  • 发布时间:2015-12-22 06:06:2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12月21日讯 记者李哲报道: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在12月21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根据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实际需要,草案规定了授权事项、实施期限、相关配套要求等三方面内容。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肖钢表示,现行股票发行实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为此,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证监会反复研究,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提出,对证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针对前一时期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在证券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因此证券法修改需要一个过程。同时,股票发行注册制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将实践证明可行的纳入证券法修订草案,因此以授权决定的方式实施此项改革,是可行的。

  据悉,该授权期限为二年,实施期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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