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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注册制框架设计P2P行业监管细则

  • 发布时间:2015-04-14 08:25:06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全球首家P2P企业Lending Club成功上市,刺激了我国P2P企业的上市热情。陆金所、红岭创投等P2P平台近期纷纷传出欲上市的消息。

  但我国P2P网贷行业从产生之初就问题不断,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负面消息最多,频频爆出造假、坏账、逾期、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坏消息。网贷之家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出问题的P2P网贷平台达275家,平均每6家平台中就有1家出了乱子。如此混乱的行业现状,不是一句行业尚处于新兴阶段就可解释的。投资者每年动辄几百亿的损失,普通百姓无法收回本金后血本无归的痛苦,万不能被监管者漠视。民间对P2P网贷已形成较大的负面评价,甚至有不少人将P2P网贷视作“骗子”的代名词。在如此令人痛心的行业现状下,业内大佬一心想上市,当然难逃上市融资圈钱的质疑。

  眼下,对P2P网贷行业来说,与其不切实际梦想搭乘互联网金融东风上市,不如退而结网夯实行业监管、准入门槛、信息披露、风控、信用大数据、投资者损失补偿等基础。P2P行业虽然明确由银监会监管,银监会也成立了普惠金融部,但监管细则却迟迟未能出台。究其原因,恐怕在于P2P行业在我国变身出了多种模式,内部分类复杂,很难套用一种简单有效的监管体系。

  笔者建议,对P2P网络借贷包括股权众筹的监管,实行注册制,以注册制的框架来设计P2P行业监管细则是一条可以探索的路径。这样的话,准入门槛、信息披露等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跑路、坏账等现象也会渐渐杜绝。

  P2P行业如何实行注册制?不妨借鉴P2P发源地英美的做法。P2P平台出现3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介入监管。SEC采取高门槛的注册制,所有P2P平台都须在SEC登记注册。SEC要求P2P有400万美元的注册资金,这有效防范了一些低资质参与者加入,但也导致大量小型P2P平台倒闭,形成了美国P2P行业目前几乎被两家公司垄断的市场格局。

  美国是将P2P借贷平台定性为债券交易商,我国则明确P2P机构是信息中介。因此,高门槛的注册制可能不太符合我国P2P行业的实情,那就考虑效仿一下英国式的“自由发展、适当规范”。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把需要纳入监管的众筹分为两类:网络借贷型众筹和股权投资型众筹,并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标准,从事以上两类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FCA的授权。《监管规则》根据静态最低资本和动态最低资本的最高者确定最低资本金。其中,静态最低资本在2017年4月1日前为2万英镑,在2017年4月1日后为5万英镑;动态最低资本基于平台的借贷总资金采用阶梯形计算法来确定。

  正像股票发行的IPO注册制也需严格审核一样,P2P行业监管效仿美英市场的注册制也需设定适度门槛,详尽注册。我国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其设立条件与其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无不同,而零门槛无监管是P2P行业倒闭跑路潮不断的最大原因。

  P2P网贷实行注册制的含义,就是申请者须到全国性金融监管部门注册,不是简单地在地方工商部门登记,也不是过于严格的发放牌照式的核准制监管。注册制虽然不对申请公司实行实质审查和价值判断,但并不是不审核,仍然需要企业将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主管部门申报并申请注册,对注册企业是有门槛要求和准入标准的。

  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灵魂和核心,及时公开的信息披露,能让网络借贷平台透明化,可及时预防问题平台的产生,也能促使P2P网贷平台走向规范。目前,我国不少P2P网贷平台仍然没有把借贷双方的信息置换和资金交易分开,中间账户的资金和流动性情况处于监管真空状态,坏账、资金流向等信息都不公开。在不涉及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P2P网站应及时公布与投资风险息息相关的财务数据。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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