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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注册制的六大思考

  • 发布时间:2015-03-14 09:15:44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5年资本市场一件重中之重的大事,就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直至实施。这是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需要,也是资本市场进一步国际化的需要。

  那么,中国股市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还需哪些准备?笔者对此有六大思考。

  思考之一,监管部门新定位。证监会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最主要监管机构,注册制下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转变如下:证监会监管工作的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建立发行上市、日常监管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完善监管执法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更具威慑力。

  思考之二,交易所新定位。注册制改革下,证券交易所不仅要作为市场中介,更要加强履行监管职能。尤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监管的能力,为今后履行上市环节实质审核职能做好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明确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继续推进自律监管工作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型。完善监管自律规则体系,推动股票注册制改革工作,成为上交所工作的重点。

  思考之三,完善公司治理,坚决遏制恶意圈钱行为。遏制上市公司恶意圈钱的最直接手段就是落实全体董事的信托责任及其赔偿制度。如果上市公司融入大额资金以后出现长期闲置或原计划的投资项目根本不具备投资条件等现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允许或鼓励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合法的渠道追究这些不称职董事的信托责任,让这些参与再融资方案表决的董事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从而遏制注册制下的恶意圈钱行为。

  思考之四,信息披露是核心。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核心就是信息披露,让投资者成为股票发行信息的知情者、享有者和检验者。让所有信息由投资者自己掌握,让投资者自己去做决策和选择。监管机构需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分类定性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包括但不限于误导信息、欺诈信息、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同时,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自律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发行主体、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等等,而对于造假机构应建立投诉问责索赔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包括通过吊销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措施加以震慑。

  为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执行,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提供了有益启示。集体诉讼制度已被证明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设计,是注册制下信息披露制度最有效的配套和补充。结合《证券法》的修改,适时引入股东集体诉讼制度,也是建立健全以投资者保护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手段。

  在严肃法纪的同时,更有正确认识和公平对待做空机制的必要。专门针对信息造假的做空机制,令一切内外勾结上下其手的虚假信息披露无法逃避。

  思考之五,退市制度必须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净化器”,能够促进市场发挥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退市制度,即《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施行了数月,新退市制度的震慑作用今年将显示,其实际作用还有待于观察。

  思考之六,投资者保护仍需加强,同时进一步培养成熟机构投资者队伍。

  虽然“新国九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权益保护,但保护投资者的力度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让投资者能够采取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上市公司或其他参与主体存在违规行为时,投资者有畅通的渠道为自己的损失讨回公道。应借鉴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让专业的律师机构通过有偿服务的方式投入到投资者的维权过程中,以此真正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

  注册制的核心理念是把新股定价的主导权交给市场,如果市场的投资者以散户投资者为主导,其结果很可能是少数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合谋来欺骗散户投资者,散户投资者将成为新制度的牺牲品。必须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占主导才能使股票市场的定价更理性,这是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必要条件之一。

  总之,注册制的改革,无疑将成为资本市场发展新阶段的起点。随着优胜劣汰的机制不断发展, A股市场将迎来“熊短牛长”的新格局。

  (作者为大通证券资管部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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