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执法权限划定杜绝省市县多头检查
- 中国网 www.china.com.cn 2013-09-03 01:29
打印 |
转发 |
评论
本报9月2日讯(记者 胡丽娜 实习生 智星)“杜绝重复检查,严格按照分工行使执法权。”根据省物价局日前出台的《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今后全省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执法将严格按照管辖分工和执法权限进行,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近日,省物价局出台《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分工和执法权限,有效解决了价格行政执法中的“越位和缺位”问题。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后,我省价格部门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更多群众的根本权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效率。可以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给监管对象造成的负面影响,消灭监管死角,在全省范围内初步形成“分工明晰、责权对等”的价格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为价格行政执法机构全面履责、全方位维权奠定了良好基础。
○链接
点击《山西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分工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管辖中央国家机关驻晋机构案件,市级政府及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案件,辖区内央企总部及省级央企公司及机构案件,股份制金融组织一级机构案件,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案件和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管辖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案件,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案件,县级政府及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案件,央企设在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案件,辖区内股份制金融组织一级机构以外的案件,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案件和其他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县级价格主管部门
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依照规定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除外。
- 来源:山西晚报
- 编辑:罗伯特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