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2月6日讯(记者 秦潇)被指“碰瓷”娃哈哈、贵州飞天茅台酒的娃茅酒业近日完成天使轮融资,融资金额达500万元。
据天眼查显示,杭州娃茅酒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完成天使轮融资,融资金额达500万元。本轮融资由顺为资本、光谷创投、快悦抱团投资,所融资金将主要用于娃茅市场推广、品牌建设、新包装设计、团队建设等项目。
其中,顺为资本成立于2011年,由小米雷军发起设立,目前管理三支合计17.5亿美元的美元基金和一支10亿元人民币的人民币基金,重点关注移动互联网、智能硬件、农村互联网行业等。
一位业内经销商人士对中国网财经记者指出,在投融资市场,“酱酒是一个很受青睐的品类,只要有产能,就有对应的利润空间。从这一角度来说,娃茅酒只要在法律上、品质上符合规定,也是可以售卖的。”
但亦有不同的声音。另一位行业内人士认为,“炒作”、“蹭热门”在酒业难行得通。“近年来跨界分羹的企业很多,但成功者太少。获得资本青睐是一回事,但获得消费者认可是另一回事。酱香品类本身不好做,酱酒有着极高的生产壁垒,对企业整体实力亦有很高的要求。”
据公开资料显示,娃茅酒业品牌成立于2022年7月,生产基地位于贵州茅台镇酱香酒核心产区。产品包装显示,此款酒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昌泰酒业有限公司,目前品牌旗下拥有“贵州娃茅酒”和“娃茅小哈酒”两款产品。
2022年9月,“娃哈哈入局酱酒”一事引发市场热议。据娃茅酱酒官方微信账号显示,9月25日,娃茅酱酒宣传海报中使用“2016年娃哈哈投资成立宗盛智能”、“2022年宗盛智能投资成立娃茅酒业”等字眼。此外,其“贵州娃茅酒”所采用的“圆柱形白瓷瓶身、瓶口红色飘带、瓶身红底金边标签上从左下向右上排列的产品名”的设计风格与茅台相似度极高,甚至连产品售价也与茅台旗下的“贵州茅台酒”官方指导价一致,同为1499元。
随后,娃哈哈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娃哈哈未参与“娃茅”白酒的生产、销售、推广等任何活动,也未向该产品提供过品牌、企业名称等任何授权,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与娃哈哈集团无关。
茅台方面目前尚未对此事发表回应.但娃茅酒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昌泰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因侵害贵州茅台商标权被起诉。
天眼查显示,娃茅酒业于7月8日成立,注册资本3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酒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酒类经营、食品销售等。公司由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宗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持股,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由娃哈哈投资成立,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为宗泽后,持股比例32%;董事宗庆后即为娃哈哈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持股比例14.05%。
针对娃茅酒与娃哈哈集团之间的关系,据中新经纬网报道,律师称,两者公司主体之间或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并不代表娃茅酒产品来源于娃哈哈公司。娃哈哈集团与娃茅酒业属于独立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虽然娃哈哈的子公司间接持有杭州娃茅酒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并不影响娃哈哈和娃茅酒业二者独立法人资格,股权之间的关联并不能成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阻却事由。
针对娃茅酒设计酷似茅台飞天酒,律师表示,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商品外形和包装装潢,因具有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可能构成作品,也可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被申请。对于娃茅酒外形和包装装潢来说,亦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仿冒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娃茅酒此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两者产品包装装潢进行整体观察比对,并结合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等综合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混淆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目前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2023年1月29日,公司再次新增一则被执行标的,标的金额316.06万元,公司累计被执行金额已达861.46万元。实控人宗泽后已多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个人被执行总金额达482.22万元。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