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法规,5月1日施行
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检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监测市场监管、数据弄虚作假打击、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条例》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将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