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2月9日讯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众联评估)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为大华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评估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的口径前后不一致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在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用收益法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部分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预测的斯诺实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据、框架合同数量均存在差异;预测的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公司预测的毛利率不一致,且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等,但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未对上述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评估说明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评估说明中的营运资金数据,最低资金保有量、其他业务收入和资本性支出的测算方法与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未根据实际测算方法及测算结果更新评估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深圳监管局认定,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审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口径不一致
2018年,国众联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对评估涉及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恰当评价,就认可了评估师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评价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国众联在评估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关注到评估师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斯诺实业历史年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即认可了评估师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加回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评估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对评估的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关注评估预测的斯诺实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量、框架合同数量存在差异,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评估师未在评估底稿中对上述关键参数的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性支出、最低资金保有量的测算方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公司财务报表对商誉减值的披露情况
国民技术未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将商誉识别为特别风险,但未对国民技术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评价国民技术财务报表对商誉减值不确定性的披露的充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深圳监管局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采用收益法进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应当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获取评估对象的经营状况及相关收益预测资料,按照会计与评估相关准则的规定,与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未来收益预测资料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操作类工作底稿的内容因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方法等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调查记录与相关资料,通常包括:1.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如:资产评估明细表,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与评估业务相关的历史、预测、财务、审计等资料,以及相关说明、证明和承诺等;2.现场勘查记录、书面询问记录、函证记录等;3.其他相关资料。(二)收集的评估资料,通常包括: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询价记录,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其他相关资料。(三)评定估算过程记录,通常包括: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过程记录,价值分析、计算、判断过程记录,评估结论形成过程记录,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沟通记录,其他相关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可能规定会计估计的计量方法,如计量公允价值会计估计的特定模型。但是,在许多情况下,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规定计量方法,或可能规定了多种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五条:当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没有规定具体环境下采用的特定计量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在了解管理层作出会计估计所采用的方法或模型(如适用)时可能考虑的事项包括:(1)在选择特定方法时,管理层如何考虑需要作出估计的资产或负债的性质;(2)被审计单位是否在某些业务领域、行业或环境中从事经营活动,而这些业务领域、行业或环境存在用于作出特定类型会计估计的通用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支伟、刘广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评估进行了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的口径前后不一致
你们在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是在预测未来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
你们用收益法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对现金流量没有影响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对部分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你们预测的斯诺实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据、框架合同数量均存在差异;预测的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公司预测的毛利率不一致,且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等,但你们未对上述关键参数的预测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评估说明
你们评估说明中的营运资金数据,最低资金保有量、其他业务收入和资本性支出的测算方法与评估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未根据实际测算方法及测算结果更新评估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支伟、刘广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质量控制负责人和相关签字评估师支伟、刘广收于2019年12月6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2018年商誉审计进行了专题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发现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口径不一致
2018年,国众联对国民技术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将4.25亿元其他应付款认定为经营性负债,纳入资产组,但在预测营运资金时又剔除了该笔负债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前后口径不一致。
你们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对评估涉及使用的重要假设和方法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恰当评价,就认可了评估师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评价资产减值损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国众联在评估预测斯诺实业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加回。
你们在对评估工作进行复核时,未关注到评估师预测资产减值损失的基础是斯诺实业历史年度坏账准备计提金额,而非实际发生的损失,即认可了评估师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时未将资产减值损失加回的做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评估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对评估的部分关键参数的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关注评估预测的斯诺实业销售量与公司预测数量、框架合同数量存在差异,石墨化产能利用率与辅料产能利用率不一致;评估预测的毛利率与市场整体毛利率变化趋势不一致;评估师未在评估底稿中对上述关键参数的差异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其他业务收入、资本性支出、最低资金保有量的测算方法与评估说明不一致等。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公司财务报表对商誉减值的披露情况
国民技术未在2018年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关键参数及其确定依据等信息,也未披露前述信息与形成商誉时的信息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你们将商誉识别为特别风险,但未对国民技术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披露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的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评价国民技术财务报表对商誉减值不确定性的披露的充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华、郑荣富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19年12月6日9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