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9日讯 昨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对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19〕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盐补骨脂不合格,在此次抽检中,检验结果显示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为0.50%,而标准规定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不得少于0.70%。
经查实,2017年3月5日,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从安徽亳州市汤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补骨脂原药材65kg,2017年3月26日生产、入库批号为170301的饮片盐补骨脂61kg。截止2019年6月5日止,公司共销售该批药品20kg,销售单价为22.00~35.00元/kg,销售金额为610.00元。此生产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药监局表示,现决定对吉首湘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处以没收劣药盐补骨脂的40kg、罚没款合计433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牛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