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盛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单顶山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安徽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单顶山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水利、荣盛发展等多家公司贿赂共计53.01万元,为其谋取利益。犯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33.25万元。单顶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顶山,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捕前系安徽省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11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安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单顶山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08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单顶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令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单顶山及其辩护人韩旗、崔明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法院查明,2004年-2014年,被告人单顶山在先后担任蚌埠市新城综合开发区(后更名为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国土规划局局长、蚌埠市城市规划局(后更名为蚌埠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路某、王某1、胡某2等1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1万元,其中收受现金人民币26.5万元、1万美元及购物卡1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2004年-2014年,被告人单顶山先后收受安徽水利城建分公司、蚌埠清越置业分公司贿赂款近10万元。
2004年6-7月份,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到江苏省苏州市金鸡湖考察,在金鸡湖附近的一家宾馆内,安徽水利股份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经理成某某为了争取单顶山对其公司在龙子湖治理和建设上给予关照,送给单顶山人民币1万元。
2006年至2014年,安徽水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清越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甲为了感谢单顶山对其公司开发的龙湖春天项目规划审批的关照,先后4次送给单顶山人民币7.5万元、购物卡1万元,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荣盛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原总经理谷某某及现任总经理任某某为公司开发的阿尔卡迪亚、香堤荣府、南山郦都、云龙官邸、香榭兰庭、西湖官邸等项目规划得到单顶山的关照,先后8次送给单顶山人民币3万元、购物卡面值3万元,共计人民币6万元。
2008年6-7月份,原绿地集团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骆某某为感谢单顶山对其公司开发的绿地国际花都项目规划的关照,在单顶山办公室,送给单顶山人民币6万元,单顶山收受。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顶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单顶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25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单顶山不服原判提出上诉: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未对上诉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当庭充分质证而直接作为定案主要证据。检察机关获取上诉人口供的程序违法,据以定罪的依据系非法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全面审查排除;本案证人未能当庭经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审判程序违法,证人证言的非法性尚未排除。2.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路某等17人财物共计530050元,为他人谋利的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认定上诉人收受王某1、徐某钱款及购物卡,不应以受贿罪予以评价;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收受路某等16人钱款及购物卡共计517050元的事实,证据严重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单顶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