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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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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品牌形象被冒用 实际控制人被指同业竞争

  东方金钰在2011年半年报中披露,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的经营主体也即云南泰丽宫珠宝公司,与东方金钰的关联关系为“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这意味着东方金钰和泰丽宫同为东方金钰大股东云南兴龙实业公司所控制,而两家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母子等产权关系。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以及其经营主体云南泰丽宫珠宝公司,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打着东方金钰旗号的行为涉嫌严重违规。

  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品牌资源

  更为关键的是,对于东方金钰来说,被关联企业冒名进行对外宣传,不仅涉嫌被实际控制人无偿占用上市公司品牌的无形资产,同时一旦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所销售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还将直接损害东方金钰的形象和品牌价值。但是对于东方金钰大股东来说,借用上市公司的形象来提升本不知名的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势必有助于提高销售业绩。

  触犯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东方金钰的主营业务之一,同时也是该公司在资本市场中所依附的最主要概念便是翡翠销售,而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也同样主营翡翠制品销售,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显著的竞争关系。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难逃同业竞争之嫌。

  针对同业竞争,《公司法》已有明文规定,其中第六十一条明确写到“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是,东方金钰却与存在“实际控制人附属企业”关联关系的关联公司,堂而皇之地长期从事同类型业务,这显然有违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目前在任意一家拟上市公司IPO招股说明书中,都单独辟出一个章节,由原始股东做出禁止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尤其是针对同业竞争,原始股东都需要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对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等事项,可见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行为,监管部门也是加以密切关注的。

  同业竞争的主要风险在于,东方金钰和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之间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一旦存在利益矛盾,在足以左右上市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实际控制人眼中,持股不足50%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与“亲儿子”泰丽宫翡翠博览中心相比,又将孰轻孰重?结论似乎不言自明。

  其实这一点在半年报中也有所体现,2011年上半年东方金钰向泰丽宫销售金额为57.88万元,同时当期末对泰丽宫的应收账款余额也为57.88万元,被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大笔款项。 

  • 来源:证券市场红周刊
  • 编辑:陈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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