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

家族慈善信托的四类模式

作者|云南信托 孙雨昕


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此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也明确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在共同富裕的推进浪潮下,家族慈善信托迎来蓬勃发展的新契机。


2016年8月25日,民政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同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慈善信托”作为其中专章之一,为中国的慈善信托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2017年7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民政部再次联合发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为慈善信托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信信托《高净值人群慈善行为问卷调查表》统计显示,在接受调查的高净值客户(资产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占96.7%)中,有41.2%的客户愿意拿出1%以上的家庭资产做慈善。同时,近56.7%的客户有做慈善的需求或想法,这部分人中有家族企业的占30%左右。


慈善事业一直都存在,为什么慈善信托会成为家族财富管理中的新宠?这主要基于两大原因。


第一,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独立,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以及受托人管理的多个信托财产之间相互独立。这样的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排除了破产风险、混同风险、遗产分割风险以及婚姻分割风险等。


第二,慈善信托财产运营过程的透明化。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应当设立监察人。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指定自己信赖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督受托人的管理行为,同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慈善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笔者认为,家族慈善信托业务至少有如下四种可选模式:


模式一:

模式二:

模式三:

模式四:


慈善信托的出现,可在家族财富传承整体架构下嵌入家族慈善信托,这使得家族慈善不仅停留在资金、财物捐赠层面,还可以是合法的财产性权利。例如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委托人鲁伟鼎先生为了纪念其父亲,将持有的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6亿元出资额对应的全部股权置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


但目前慈善信托的发展仍存在法律障碍。首先,税收优惠问题。信托公司无法开具捐赠票据,只能依赖双受托人之一的基金会出具。若基金会无法穿透信托公司向最终的捐赠人开具发票,又或者基金会开具的票据无法抵税,会导致捐赠人的部分利益受损,这将不利于引导慈善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其次,保值增值问题。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否意味着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在风险等级较高的资产中已被监管认可?最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对于非货币型的信托财产,尤其是高价值的艺术品、不动产等,如何实现具有公示效力的交付且税制优惠上又向慈善信托予以政策倾斜,仍是一个棘手的研究课题。


《现代汉语词典》中“慈善”意为“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慈善信托利用金融工具的优势,在未来的发展之路上仍有很大的遐想空间。信托公司大力创新发展家族慈善信托业务,不仅能满足高净值客群的家族财富管理的需求,更能引导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公益,让金融温暖更多人,促进共同富裕。


【说明:本文的观点、分析以及预测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也不构成对阅读者的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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