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5月31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今日更新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及其当事人冯虎因“虚列费用”受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本部列支服务费7笔、合计金额262712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分别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众鑫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5笔,合计182712元。分别为:①2021年5月12日报销单据10000元,报销时间为5月13日,凭证号为95181210500257。②2021年5月31日报销单据18500元,报销时间为6月1日,凭证号为95181210600006。③2021年8月2日报销单据4718元,报销时间为8月3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068。④2021年10月8日报销单据99900元,报销时间为10月8日,凭证号为95181211000176。⑤2022年1月6日报销单据49594元,报销时间为2022年1月7日,凭证号为95181220100163。以上5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众鑫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英城代理店虚列宣传服务费2笔、合计8万元。分别为:①2021年8月3日报销单据2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8月5日,凭证号为95181210800132。②2021年11月19日报销单据60000元,报销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凭证号为95181211100579。以上2笔报销单据开具发票单位均为四平市铁东区华泰保险英城专属代理店。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冯虎对上述行为审核签字后,同意列支费用。
上述虚列费用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5万元。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冯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综合其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以及在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等方面,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的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决定对冯虎予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王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