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近日公布关于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显示,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对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对当事人傅勇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
以下为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处罚信息原文:
浙银保监筹罚决字〔2018〕2号
当事人: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196号
现任负责人:陈灯红
当事人:傅勇猛
身份证号:33010619691119XXXX
职务:时任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和诚安心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安心销售”)及傅勇猛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和诚安心销售及傅勇猛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报告。
2017年4月,和诚安心销售提交《关于分支机构变更的报告》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报告其绍兴分公司新昌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变更至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40幢3-4号。经查,和诚安心销售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真实,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40幢3-4号房屋产权人未与和诚安心销售绍兴分公司新昌营业部签订过该租赁合同。
傅勇猛,时任和诚安心销售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诚安心销售关于分支机构变更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和诚安心销售绍兴分公司新昌营业部地址变更的相关监管信息系统截屏,和诚安心销售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诚安心销售相关用印和审批流程截图,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40幢3-4号房屋产权人的笔录,傅勇猛等人的调查笔录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和诚安心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决定对和诚安心销售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对傅勇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程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