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自2024年8月22日起正式施行。
专家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解释》回应了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代购人责任、小作坊责任、“知假买假”索赔等问题,完善和细化了裁判规则,有利于推动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
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解释》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中,人民群众关心的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退款,以及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在党的领导下,各个主体各尽其职、全力协作。”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梁神宝对记者说,《解释》的出台是这个系统工程的一环。一方面,《解释》的出台有助于统一裁判规则,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力,推动食品药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合法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审判机关与监管部门将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共同推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落实。
《解释》专门就线索移送、司法建议等民事审判与行政监管、刑事打击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王艳表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者向行政机关或生产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上解决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最高法将与行政主管部门就加强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进行协商,完善合作机制,形成法治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经营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职业打假人”牟取暴利或将成为历史
此前,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职业索赔人”恶意利用这一裁判规则,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对‘知假买假’索赔的规定是《解释》的一大亮点。”梁神宝说,本次《解释》贯彻了“过罚相当”原则,明确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无论是一次购买、连续购买,还是连续购买分别起诉等情形,都需遵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惩罚性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
记者查阅相关案例时发现,有“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取高额经济回报,多次频繁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药品,甚至出现了1人打了100多场相同官司的情况。
对此,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桑永标表示,根据《解释》的规定,法院可能只会对其中符合合理消费的一部分进行“退一赔十”的判罚,而明显超出正常消费的部分就不会支持,以打假为职业牟取暴利的情况或将成为历史。
“知假买假”索赔是一把双刃剑。全国人大代表王一君表示,《解释》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避免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互助性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梁神宝表示,区分不同类型的代购,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是《解释》的又一大亮点。
《解释》起草过程中,关于代购人责任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代购人与消费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是代购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者责任。
“《解释》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对不同性质的代购行为规定了不同责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群众之间偶发、互助性质的代购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类代购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代购人不应当承担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陈宜芳表示,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属于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代购为业的代购人如果明知消费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却仍然代购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区分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偶发、互助性代购,通常并非以盈利为目的,不要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合理性。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消费者在通过代购途径获取食品药品时的合法权益,又对代购市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