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发改委就 《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制定发布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目标。到2025年底,规范回收率要达到60%以上,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回收目标。
意见稿要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商,下同),通过自行回收、与社会回收利用企业合作等方式,承担完成回收目标的责任,每年于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等组成联合体完成回收目标责任。
意见稿指出,国家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制度,编码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在铅蓄电池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产品编码,产品编码应在铅蓄电池产品全生命周期不易损毁,清晰可读取。对实施统一编码前的市场存量电池,由回收网点在回收时统一加贴符合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回收编码。
意见稿提到,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回收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部委联合惩戒。
意见稿明确,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在电池组装时在电解液密封后加装防拆标识,进口企业在电池密封位置加装防拆标识。防拆标识完整的未破损废旧铅蓄电池,在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环节实行有条件豁免危险废物管理;无防拆标识、防拆标识不完整、已破损的废旧铅蓄电池,按危险废物管理。
意见稿要求,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网点、中转贮存库、集中贮存库需按不同类型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开展废旧铅蓄电池收集、暂存、贮存、运输等业务。
类型A:主要用于回收网点暂存,允许暂存量不超过3吨,允许暂存时间不超过30天;
类型B:主要用于中转贮存,允许贮存量不超过5000吨,允许贮存时间不超过180天;
类型C:主要用于集中贮存,对允许贮存量和贮存时间不设限。
各回收节点主体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案类型,禁止超时限和超量存放废旧铅蓄电池。
意见稿指出,对类型 A、B、C 网点实行差别化环境管理,对不同类型存放场所的环境管理规范及相应的分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条件,由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