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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7日 星期三

央行:积极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出台

  • 发布时间:2016-04-27 11:00:23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刘波  责任编辑:孙朋浩

会议现场 图片来源: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7日讯 (记者 刘波)今日(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人民银行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分别介绍了各自特点和风险以及在两大领域已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发言全文: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

  (一)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近年来,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满足了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为存在资金缺口的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帮助。但是,各地民间融资特别是民间借贷市场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容易引发非法集资。

  民间融资中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发生县域范围内;二是房地产、养老、科技开发等传统行业领域案件多发;三是以担保公司、理财公司、投资公司、资金互助社等形式开展活动,按发展“业绩”提成,呈现与传销相融合的趋势;四是更加组织化、系统化、公开化,以合法形式作掩护,利用主流媒体大肆宣传。

  民间融资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手法包括:一是利用民间借贷以及传统金融工具形式,如非法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二是通过组织民间“抬会、合会、标会”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向社会公众集资。三是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

  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放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因此,需要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二)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化,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是解决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频发的关键举措之一。此前,人民银行牵头起草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同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作出规范,在民间融资领域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开正门堵邪门,进一步筑牢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法律制度基础。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推动《条例》早日出台。

  此外,人民银行历来重视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积极发挥货币政策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市场利率的引导作用。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松紧适度,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预调微调,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各类市场利率回归合理区间,着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有序化解民间借贷风险提供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和风险

  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频发,以“E租宝”、“泛亚”等为代表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对行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一方面,传统非法集资从线下向线上发展,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相关业态的非法集资风险也充分显现,其中以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风险最为突出。

  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二种形式: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互联网技术的跨地域、跨时空特性使得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些新特征:一是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例如,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发生在县域的案件较多,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以“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为例,涉及人员达数十万,地域涉及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资金额达数百亿元。二是风险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和维稳压力急剧放大。三是以金融创新为名,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和具有迷惑性。四是境外互联网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向境内蔓延需高度警惕。例如 “MMM金融互助社区”,就是来源于俄罗斯的、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的庞氏骗局,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设立了沈阳、石家庄、广州、成都、济南、青海、北京等代理点,建立了几十个专业推广网站,累计参与人员超过十万人。

  (二)已开展工作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案件频发问题,人民银行多措并举,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依据职责配合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一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牵头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网络借贷平台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推动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二是加强支付行业监管,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研究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严禁非银行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建立互联网金融跨市场风险隔离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支付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三是成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四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账户信息查询工作,专门组建“互联网涉众型可疑资金监测分析工作组”,优化非法集资监测分析模型和分析工具,配合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细化要求、丰富手段,加大力度,配合做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一是抓紧完善监管制度。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出台互联网金融各具体业态配套监管办法,完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机制。二是加快转变监管理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实施穿透式监管。三是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加强互联网资金流动的全方位监测;要求从业机构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加强主动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修订非法集资监测指标和模型,探索建立非法集资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通过“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消费者权益日”等多种形式普及非法集资风险辨识和防范知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五是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妥善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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