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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有监管的特许经营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安全

  • 发布时间:2015-05-05 12:15:37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在京召开主题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特许经营,这种有监管的特许经营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

  李亢指出,实施特许经营后,可能会出现公共利益得不到保护、公共服务质量下降的问题,但特许经营并不是将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完全像卸包袱一样放给市场和企业,政府就撒手不管,特许经营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展所长,共同为社会、为市场主体、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有效率的公共服务。

  同时,《办法》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取得合理收益时,还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公共利益的保障措施:第一,明确实施条件。《办法》第9、10条对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标准作出了要求,规定有关部门在提出项目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建设运营的标准和监管的要求要明确,并保证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第11、 12条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可行性评估,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二,强化行政监管。《办法》第41条规定了行业监管、成本监审和审计监督等行政监督手段,第43条规定政府方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质量效率。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办法》第43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将社会公众的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44条规定社会公众的监督权、投诉权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第45条针对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应当及时公开特许经营有关的政策措施、监管机制等,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全过程信息,包括提供建设运营标准,定期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财务核算等向社会公开。

  第四,完善保障机制。《办法》第46条规定了特许经营者普遍无歧视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第40条、48条、52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保障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稳定持续提供的措施,当协议双方存在纠纷时,不管是政府还是特许经营者,不能影响社会公众正常获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第47条还规定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预案保障。

  李亢补充强调,特许经营是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机制的一个重要创新,政府作为监管者和公共服务保障者的角色和责任是始终存在的,《办法》通过有关制度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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